供銷社是什么單位
縣級以上政府主管的供銷社機關是同級政府直屬的事業(yè)單位,其工作人員比照公務員待遇,縣、市、省、中央都有;縣以下的基層供銷社是自負盈虧的企業(yè)性質的經營實體。
供銷社的上級部門是什么?它屬于事業(yè)單位還是行政機關單位?供銷社社員是國家公務員還是地方公務員?縣級供銷社的主管部門應該是縣政府,縣級社主任由縣政府任命。市級供銷社的主管部門就是市政廠了,主任也由市政府任命。鄉(xiāng)級供銷社的主管部門是縣供銷社,村級分社主管也是縣供銷社。 縣級以上政府主管的供銷社機關是同級政府直屬的事業(yè)單位,其工作人員比照公務員待遇,縣、市、省、中央都有;縣以下的基層供銷社是自負盈虧的企業(yè)性質的經營實體。
供銷社屬于什么部門管?屬于當地政府管理
公務員
供銷社是干什么的因為歷史原因,各級供銷社現在還存在,縣一級有供銷總社,但它不屬于縣政府序列,因它的資產屬于集體所有,它是一個自負盈虧的事業(yè)單儲。各鄉(xiāng)鎮(zhèn)有基層供銷社,基本上是管管老攤子舊資產。基層供銷社的人員屬于企業(yè)。省級也有省供銷社,全國供銷合作社掛在商業(yè)部下面。招考公務員的,一般是招縣以上供銷社的管理人員,基層供銷社都在改制,不會招人,要招也不可能是公務員。所以你可大膽報名。
現在縣級以上的供銷社屬于什么性質的?供銷社(全稱供銷合作社)現在屬于集體性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承擔政府職能。多數應該都個人承包了,只有供銷社這個外殼。哪個級別的都一樣。縣級的就像行業(yè)協(xié)會,對鄉(xiāng)鎮(zhèn)供銷社有點約束力而已。
供銷社與商業(yè)局的區(qū)別供銷社現在是國務院直屬單位,參公管理,正部級。是國際合作社聯盟中國代表。但各級供銷社是分級管理(省政府管理),上一級社對下一級社主要是指導。但未來改革有聯系更緊密的趨勢。
商業(yè)局現在是企業(yè)單位,在部分地區(qū)已被合并到其他企業(yè)。
二者在經濟時期聯系緊密,商業(yè)局管城市流通,供銷社管農村流通。二者曾經“三分三合”,但現在境遇不同。因供銷社對農村而言,確實還是有很大的發(fā)展促進作用。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什么性質的單位!!一開始,新中國成立后不久,供銷社的性質是集體性質的經濟組織;
后來,有的劃歸了全民性質(也就是國企),有的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
市、縣級供銷合作社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制,而鄉(xiāng)、村仍然是集體所有制。在城市也有國營的和集體的。
商業(yè)局的下屬公司內部也有國營與集體之分。但無論國營還是集體,都在一個系統(tǒng)之內——供銷系統(tǒng)。
供銷合作社與商業(yè)局都屬政府財委直接主管。
現在的供銷社屬的性質是什么?政府部門?事業(yè)單位?中國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第一章第二條對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這里面明確了四層含義:第一,供銷合作社是一個經濟組織;第二,供銷合作社是一個合作制的經濟組織;第三,供銷合作社是一個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合作經濟組織;第四,供銷合作社是一個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合作經濟組織。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關于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依據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fā)〔1995〕5號文件,簡稱“中央5號文件”)。中央5號文件明確提出:“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標,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敝醒霃娬{,要實現這個目標,最重要的是做到“三個堅持”,第一就是“必須堅持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性質”。供銷合作社內部應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但“無論實行哪一種經營責任制,都不得改變它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各級供銷合作社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由社員民主管理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按照自愿的原則,爭取更加廣泛的農民群眾入社,充分體現它的群眾性”,“使供銷合作社真正體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從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確看出,中央5號文件規(guī)定了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群眾性的”、“合作經濟組織”。
供銷社處在政府、市場和農民之間,亦官、亦商、亦民。
首先,供銷社是一個“官辦”的群眾性組織。供銷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是通過法律法規(guī)確定職能和工作規(guī)范的。只有黨派和社會團體(包括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各種協(xié)會、學會、基金會等)和公司等才需要通過制定《章程》來明確職能和工作規(guī)范。中央5號文件規(guī)定:“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xié)調、扶持、監(jiān)督?!薄秶鴦赵宏P于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fā)〔1999〕5號文件,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指出:“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yè)提取管理費?!睆纳鲜鑫募?guī)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的各級供銷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而且,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最近,中央已經批準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范圍。在貫徹落實《公務員法》過程中,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范圍已是必然。因為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作為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具有如工會、科協(xié)等群眾團體的職能,承擔著上下聯系、協(xié)調、指導等責任,只有由財政列支,參照公務員管理,才能履行好職責,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其次,供銷社是一個“官辦”的經濟組織。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職能,供銷合作社一般都有自己的社屬企業(yè)。而其它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是不允許經商辦企業(y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再實行農產品統(tǒng)購統(tǒng)銷,一方面農產品“賣難”已經成為不容置疑的問題;另一方面,農民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群體,流通環(huán)節(jié)“壓價”收購農產品,等于鉗制住了農民增收的“瓶頸”。為幫助農民增加收入,黨中央、國務院采取了許多重大措施。比如,減免農業(yè)稅收,實行種糧直補,等等。但是,由于市場經濟的影響,這些措施......余下全文>>
供銷社現在屬于什么部門現在都沒有了吧 又不是計劃經濟時代